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群 今天是:

攀枝花市金融工作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 机构简介

市金融工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攀枝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时间:2024-02-29  选择阅读字号:[ ]   

  第一条  根据《攀枝花市机构改革方案》(攀委发﹝2019﹞2号)和《关于<攀枝花市机构方案>的实施意见》(攀机改﹝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攀枝花市金融工作局(简称市金融工作局)是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推进全市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

  (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市外金融机构入驻,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指导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和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工作。

  (四)统筹推进全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购重组。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

  (五)统筹全市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全市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六)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攀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中央、省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八)依据中央、省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

  (九)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动全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十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方案。

  (十二)统筹对全市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三)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制度、规定、标准。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督,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一是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二是坚持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稳妥有序、守住底线,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三是坚持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为动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地方金融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着力提高地方金融企业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各类投资基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相关部门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市财政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级行业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监管科。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作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督办、培训、宣传、信访、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内部审计、离退休人员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重要课题研究。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金融政策。负责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核。统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企业进行各类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境外融资除外),参与推动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协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强化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负责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拟订全市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建设,指导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经济。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二)金融发展科。研究全市银行业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银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管理和业务指导。指导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和业务工作。参与全市地方保险公司的组建、管理和业务指导。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联动工作机制。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参与、指导全市金融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推进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督促全市银行业和保险机构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市金融工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机构名称:攀枝花市金融工作局

  办公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43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5:0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 系 人 :肖江

  联系电话:0812-3329255

  传真号码:0812-3345050

   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肖江,0812-3329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