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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负责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政策

来源: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时间:2019-05-0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财政按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企业发放首次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按其年度发行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支农支小”担保业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的矛盾,对融资担保机构按其“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平均余额增量的0.8%给予补贴。

相关文件:《关于贯彻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617号)

攀枝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攀财金【2016】14号.doc